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在领取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为加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我局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监管
各派出局要充分认识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是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的重要工作,是实现污染源有效治理的重要举措,是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有力保障,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日常监督,落实监管责任。
二、联合工作,统筹协调
建立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实现排污单位从前端发证到后期自行监测过程监管全覆盖、信息全共享、职责全到位。
三、落实责任,履行义务
排污单位是污染源治理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环境信息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各排污单位应主动作为,按照排污许可证上自行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年度报告等,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对于排污单位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排污单位因季节性停产、整改性停产等原因而无法开展自行监测时,应及时向属地县(市)生态环境局申报并在监管平台上上传不监测信息,属地县(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排污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核实。
四、规范监测,严厉打击
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管力度,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过程,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真实有效,在开展对排污单位督查检查的同时,也要对排污单位委托的社会第三方监测服务机构监测质量进行监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抽查监测机构实验室开展工作情况,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严厉打击在生态环境监测过程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