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西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EBFXNL2U
法定代表人:张婷
身份证号码:51052219950609****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琉三路73号附18号1层
我局于 2026年 3 月18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现已安装制砂设备,正在调试,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证实:你公司砂石加工生产线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现已完成制砂设备的安装,正在调试设备;你公司安全员杨过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与调查询问笔录。
2.2026年3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页。
证实:你公司于2026年1月初开始建设砂厂,现制砂设备已安装,正在调试设备;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项目无土地使用费,管理费合计18000元,安装费合计72000元;调查询问笔录对你公司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2026年3月1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3张。
证实:你公司制砂设备已安装,正在调试设备;你公司配合调查的情况。
4.书证
(1)2026年3月24日调取的公司营业执照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张婷身份证1份共1页、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
证实:你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表其进行特定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采购设备购置清单1份共1页、破碎机购买发票4份共4页、振动筛购买发票3份共3页、电力设配购买发票1份共1页、传送带购买发票1份共1页、钢材购买发票3份共3页。
证实:你公司机器设备购买情况,设备投资额为674983.31元。
(3)总经理胡雅身份证1份共1页、公司安全员杨过身份证1份共1页。
证实:被询问人胡雅、杨过二人的身份信息。
(4)执法证复印件。
证实: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1600元整(大写:壹万壹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