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西昌市供排水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513401000001327
组织机构代码: 21305051-1
地址:西昌市胜利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邓晗
违法事实和证据
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2016年7月18日,凉山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公司邛海污水处理厂废水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水质悬浮物、粪大肠菌群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限值要求。
证据: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凉环监字(2016-03)第011-01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6年11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西昌市供排水总公司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36.18万元。
履行方式: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以下银行缴款:户名:西昌市财政局;开户银行:西昌市农业银行;账号:22-631101040004999。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昌市人民政府或凉山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