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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凉美环责改字〔2021〕03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3日来源:美姑生态环境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凉美环责改字〔202103

 

凉山九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3400MA66HL038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马黑以古 

我局于 2021 5 10 1052分至12时对你公司位于美姑县原炳途乡尔红千村炳途沟砂石场进行了现场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砂石场场区砂石露天堆放;

2、        场区内道路污泥横流未硬化;

3、        厂棚内加工区向外部延伸的成品输送皮带未采取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36张、《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2页、《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1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记录13页、《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生态环境局关于美姑县炳途沟砂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凉美环审[2020]30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美姑县人民政府或者凉山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美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美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