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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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692269405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
身份证号码:5134************25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冕山镇和平村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临时堆存的原料洞渣和成品砂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项目负责人冯**陪同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页,公司项目负责人冯**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无人机拍摄现场照片7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共4份4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4〕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期间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2300元(大写:贰万贰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