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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5〕49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9日来源:喜德生态环境局

喜德鑫昇华钒铁合金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2MAD16BCE5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华

身份证号码:51293**********6265

地址:喜德县冕山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825日到你公司新建的沥青热拌站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技改项目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原材料进行实验钒铁合金调试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8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证实:喜德鑫昇华钒铁合金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变更原材料进行实验钒铁合金调试工作的现场情况。20257月开始进行实验钒铁合金调试工作,已在发改经信部门备案,未重新报批环评批复文件;你公司总经理张景宇项目现场管理人张恺波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20258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8

证实:你公司于20257擅自变更原材料开始进行实验钒铁合金调试工作,你公司在发改经信部门的备案情况及总投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确认你公司为本案违法主体,笔录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2025825日拍摄的照片证据4张。

证实:你公司擅自变更原材料且正在进行调试工作现场情况

4.书证

1)2025825,调取了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月27日,调取了被调查人张景宇、张恺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实:本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2)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技改备案表1(备案号:川投资备【2408-513432-07-02-791636】JXQB-0030号)共1份共2页。

证实:技改项目备案主体为你公司,备案时间为2025726日,备案项目总投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32025825日调取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

证实:你公司技改项目未取得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电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局于2025911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情况:

法定处罚下限:20000元;法定处罚上限:100000元;

【个性裁量因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者生产阶段裁量等级2裁量依据:根据现场取证及调查笔录证实,你公司目前为调试阶段,综合判定裁量等级选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2裁量依据:根据建设技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技改属于“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103一般工业固废物、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你公司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判定裁量等级选2)。

【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及调阅资料等,判定裁量等级选1)。

【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有关书证,你公司已停止调试工作并按要求编制环评中,判定裁量等级选0);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你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一般企业,判定裁量等级选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2裁量依据:根据调查询问,你公司的行为为故意,判定裁量等级选1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3100.00(大写: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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