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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5〕50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9日来源:喜德生态环境局

喜德县云刚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2MA69E1H8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

身份证号码:5134********170812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贺波洛乡塔普村三组

我局于2025826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场的喷灌主管子爆裂导致养殖粪污形成径流进入外环境,污染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6张,对你养殖场法定代表人任刚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你公司环保负责人饶中云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局于2025929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50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你养殖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