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5〕71号
四川鑫祥耀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3MA68W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昌华
身份证号码:51342319801006****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盐井镇泸沽湖大道西段2号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新建了四川鑫祥耀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砂石加工项目,该项目现已建成1条砂石加工生产线:包含1台给料机,1台颚式破碎机、1台圆锥破碎机、1台制砂机、2台振动筛、8条输送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11月11日,凉山州盐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鑫祥耀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砂石加工项目现场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勘察),并制作了《凉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2025年11月12日,对四川鑫祥耀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砂石加工项目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谢昌华和管理员邱巫达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凉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
证实:四川鑫祥耀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新建了四川鑫祥耀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砂石加工项目的违法事实和现场基本情况。
(二)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证据
2025年11月11日,凉山州盐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鑫祥耀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共拍摄照片6张。
证实:四川鑫祥耀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新建了四川鑫祥耀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砂石加工项目的违法事实和现场基本情况。
(三)书证证据
1、2025年11月12日,凉山州盐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四川鑫祥耀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调查询问人谢昌华(法人)、邱巫达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实:该公司及被调查询问人基本信息。
2、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四川鑫祥耀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砂石加工项目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证实:该砂石加工项目投资总额为150万元整。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实: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建筑用石加工”,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4、2025年11月12日,调取了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
证实:四川鑫祥耀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砂石加工项目,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4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7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