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已作出同意设置德昌县城市生活污水
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已作出同意设置德昌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月22日—2025年2月10日(1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凉山州生态环境局3楼生态科
联系电话:0834-2165870
附件: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德昌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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