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4〕50号
宁南县德源劳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34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德正
身份证号码: 513427********2617
地址: 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宁远镇宁府路下段20号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到你公司在普格乡村路建设的砼拌合站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普格乡村路建设的砼拌合站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动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8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证实:你公司在普格乡村路建设的砼拌合站,现已完成1台JS1500混凝土搅拌机,设置了一套H2S90、ISI500混凝土拌合站设备,2根螺旋输送机、4仓三仓配料机、2个水泥储存罐、1套储气罐,建设了仓库、油库、工作房的板房及彩钢棚。于2023年5月开始建设,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你公司业务主管李祖金、后勤人员周流顺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 2024年8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
证实:你公司于2023年5月开始建设在普格乡村路建设的砼拌合站,目前现场已完成1台JS1500混凝土搅拌机,设置了一套H2S90、ISI500混凝土拌合站设备,2根螺旋输送机、4仓三仓配料机、2个水泥储存罐、1套储气罐,建设了仓库、油库、工作房的板房及彩钢棚。你公司委托四川省久源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拌合站进行市场评估的评估值为51.37万元人民币,对你公司在普格乡村路建设的砼拌合站进行了核实,确认你公司为本案违法主体,笔录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 2024年8月22日拍摄的照片证据5张。
证实:你公司在普格乡村路建设的砼拌合站目前的建设情况,已完成现已完成1台JS1500混凝土搅拌机,设置了一套H2S90、ISI500混凝土拌合站设备,2根螺旋输送机、4仓三仓配料机、2个水泥储存罐、1套储气罐,建设了仓库、油库、工作房的板房及彩钢棚。
4. 书证
(1)2024年8月23日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德正、你公司业务主管李祖金、后勤人员周流顺3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证实:宁南县德源劳务部法人、授权委托人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同时认定宁南县德源劳务部为本次案件的违法主体。
(2)2024年8月23日调取的你公司委托四川省久源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的报告书1本。
证实:你公司在普格乡村路建设的砼拌合站市场价值评估值为51.37万元人民币。
(3)2024年8月23日调取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
证实:你公司在普格乡村路建设的砼拌合站未取得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4〕5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情况:
你公司违法行为涉及的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法定处罚下限:5137元;法定处罚上限:25685元;
【个性裁量因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者生产阶段,裁量等级3(裁量依据:根据现场取证及调查笔录证实,你公司于2023年5月开工建设,现目前建设进程已达生产阶段,判定裁量等级取3);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非金属矿矿物制品业30 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 (报告表:商品混凝土) 之规定,你公司在普格乡村路建设的砼拌合站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判定裁量等级取1)。
【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取1);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3(裁量依据:在调查取证期间,你公司一直推诿拖拉,耽误调查进度,判定裁量等级取3)。
【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你公司积极办理环评手续中,判定裁量等级取0);社会影响力:个体公共商户和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你公司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属一个体公共商户和一般自然人,判定裁量等级取-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或者2(裁量依据:你公司明知在普格乡村路建设砼拌合站项目开工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取得环评批复,依然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于2023年5月动工建设,目前建设有仓库、混凝土拌合设施设备、工作房等生产设施,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1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