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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4〕52 号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9日来源:普格生态环境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52

普格县晟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在付

身份证号码:513425********6818

地址:普格县大坪乡跃进村5

我局于202492日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矿山开采作业时,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9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证实: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在进行矿山开采作业时,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你公司总经理刘金顺矿山安全员邓文清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 20249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8页。

证实:你公司在进行矿山开采作业时,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确认你公司为本案违法主体,笔录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 202492日拍摄的照片证据3张。

证实: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在进行矿山开采作业时,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4. 书证

202492日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在付、你公司总经理刘金顺矿山安全员邓文清3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矿山环评批复(凉环建审[2013]3号)1份、矿山开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1份。

证实:你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同时认定你公司为本次案件的违法主体,你公司矿山开采项目2013年1月15日取得了环评批复,于2019年1月21日完成了矿山开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局于20241017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4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情况:

你公司违法行为涉及的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法定处罚下限:20000元;法定处罚上限:200000元;

【个性裁量因子】:无(该条款无个性裁量因子可选)

【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裁量依据: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你公司20231229日受到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凉环罚〔202374号),判定裁量等级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你公司20231229受到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凉环罚〔202374号),罚款金额为1万元,罚款不足10万元,判定裁量等级取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无消极对抗、阻挠执法的情形,判定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你公司处于停产整改中,积极配备洒水车、购买洒水设备中,判定裁量等级0);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你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一般企业,判定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或者2裁量依据:你公司明知矿山开采作业需要采取降尘措施,依然在矿山开采中未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

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36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叁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