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4〕37号
普格县普鑫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4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首齿老洁
身份证号码: 513428********4718
地址: 普格县普基镇中心街4号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到你公司的侯姑日达砂石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侯姑日达砂石加工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7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证实:你公司的侯姑日达砂石加工厂处于生产运行状态,现场有砂石加工设备、沉淀池与压滤机等环保设施、厂区办公用房、生产厂房;你公司的侯姑日达砂石加工厂2022年2月19日开始动工建设,2022年5月15日建设完工,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运至今;你公司业务主办毛坚强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 2024年7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8页。
证实:你公司的侯姑日达砂石加工厂2022年2月19日开始动工建设,2022年5月15日建设完工并投运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对你公司和侯姑日达砂石加工厂进行了核实,确认你公司为本案违法主体,笔录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 2024年7月10日拍摄的照片证据5张。
证实:你公司的侯姑日达砂石加工厂处于生产运行状态,现场有砂石加工设备、沉淀池与压滤机等环保设施、厂区办公用房、生产厂房。
4. 书证
(1)2024年7月10日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首齿老洁、你公司业务主办毛坚强、开票员张旭东3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普格县普鑫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与普格县国投公司关系的情况说明1份、普格县普鑫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辖区砂石厂的情况说明1份。
证实:本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认定你公司为本次案件的违法主体,你公司是普格县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你公司全权负责普格县域内河道采砂权、经营管理销售权。
(2)2024年7月10日调取的你公司的侯姑日达砂石加工厂环评批复文件及侯姑日达砂石加工厂的砂石生产销售统计表共1页、环评批复文件(凉普环发〔2022〕2号)1份。
证实:你公司的侯姑日达砂石加工厂办理了环评手续取得了环评批复,2022年2月19日开始动工建设,2022年5月15日建设完工,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运至今,生产期间共计加工销售了86816.8方砂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4〕3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情况:
法定处罚下限:200000元;法定处罚上限:1000000元;
【个性裁量因子】: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八、非金属矿采选业10 11.砂石开采101 (报告表:其他) 之规定,你公司的侯姑日达砂石加工厂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判定裁量等级取1)。“三同时”落实情况:已取得环评手续,有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你公司的侯姑日达砂石加工厂已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有板框压滤机、沉淀池等环保设施,判定裁量等级取1)。
【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取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无消极对抗、阻挠执法的情形,判定裁量等级取1)。
【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你公司的侯姑日达砂石厂停止生产,积极办理环保验收中,判定裁量等级取0);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你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一般企业,判定裁量等级取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或者2(裁量依据:你公司明知侯姑日达砂石厂建设完工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进行验收后才能投入生产,依然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至今,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