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4〕48号
布拖县兴盛砂石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乃****
身份证号码: 51**************47
地址:布拖县**乡*****
我局于 2024 年 8月 22 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具体情况有:1.东南侧成品砂石堆场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彩钢瓦顶棚+三面围挡,仅建设简易围挡,围挡高度低于砂石堆放高度;2.西北侧原料堆场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彩钢瓦顶棚+三面围挡;3.场地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采取水泥硬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证实:你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东南侧成品砂石堆场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彩钢瓦顶棚+三面围挡,仅建设简易围挡,围挡高度低于砂石堆放高度;西北侧原料堆场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彩钢瓦顶棚+三面围挡;场地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采取水泥硬化措施。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宋正龙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 2024年8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页。
证实:你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东南侧成品砂石堆场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彩钢瓦顶棚+三面围挡,仅建设简易围挡,围挡高度低于砂石堆放高度;西北侧原料堆场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彩钢瓦顶棚+三面围挡;场地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采取水泥硬化措施。对你公司进行了核实,确认你公司为本案违法主体,笔录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 2024年8月22日拍摄的照片证据5张。
证实:你公司原料堆场、成品堆场、场地地面目前的情况。东南侧成品砂石堆场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彩钢瓦顶棚+三面围挡,仅建设简易围挡,围挡高度低于砂石堆放高度;西北侧原料堆场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彩钢瓦顶棚+三面围挡;场地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采取水泥硬化措施。
4. 书证
2024年8月22日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乃古么拉只、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宋正龙、现场看守人员李波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证实:本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4〕4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情况:
法定处罚下限:50000元;法定处罚上限:500000元;
【个性裁量因子】:未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行为,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你公司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
【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裁量依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你公司基本配合,部分资料提供不及时,判定裁量等级选2)。
【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有关整改资料,已于2024年8月开始建设原料堆场彩钢瓦顶棚+三面围挡并制定了整改计划,判定裁量等级选0);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你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属一般企业,判定裁量等级选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裁量依据:根据调查询问,你公司明知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但未落实原料堆场彩钢瓦顶棚+三面围挡、成品堆场彩钢瓦顶棚+三面围挡、场地硬化的行为判断,你公司的行为为故意,综合判定裁量等级选2)。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11800元(大写人民币拾壹万壹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