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4〕76号)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4日来源:美姑生态环境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76

美姑华兴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身份证号码:433022**********0413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

我局于2024121对美姑华兴医院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美姑县牛牛坝镇西荣社区桥头旁租赁的民房改造为医院,医院内已安装床位40张、门诊大厅安装了输液椅、药房安装了电脑及打印机及货柜、冷藏柜、阴藏柜;内科门诊安装了电脑及打印机、检查床;妇科门诊安装了检查床和电脑、收费室安装了电脑及打印机、住院部安装了电脑及打印机及病床;中医科安装了理疗床和电脑;手术室安装了无影灯及手术床;放射科安装DR机及操作系统;化验室安装了净水器;消防系统、员工宿舍内安装了高低床;医院内部安装了监控27个,建设了日处理80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1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5页。

证实:你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美姑县牛牛坝镇西荣社区桥头旁民房(共6层楼房1700平方米)改造为医院,该项目房屋租金(一期)已支付、已完成医用设施设备、房屋装饰装修、污水处理设备及消防系统安装,你公司陈兴和院长外科医生王伟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 20241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11页。

证实:你公司华兴医院项目于2024719日开始建设20241130日竣工建成,包括房屋租金(一期)已支付、已完成医用设施设备、房屋装饰装修、污水处理设备及消防系统安装,未在属地发改经信部门立项或备案,经美姑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君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报备的房屋资金、房屋装饰装修、污水处理及消防系统、环评费用、医用设施设备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你公司华兴医院项目总投资额为1000034元

3. 2024121日拍摄的照片证据7张。

证实:你公司华兴医院项目已建成,已完成医用设施设备、房屋装饰装修、污水处理设备及消防系统安装及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况。

4. 书证

12024121日调取你公司《美姑县卫生健康局2024年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兴和、你公司外科医生王伟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证实:美姑华兴医院有限公司法人及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22024121日调取《美姑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关于核查美姑华兴医院有限公司项目备案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四川君正[2024](委)第12-09号)复印件1份、《美姑生态环境局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1份、《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承诺函》1份、《资产评估报告》(川君正资评报[2024]字第12-11号)复印件1份。

证实:你公司华兴医院项目的总投资为1000034元人民币。

32024121日调取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凉山州美姑生态环境局关于美姑华兴医院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

证实:你公司美姑华兴医院项目未取得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你公司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1216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47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200元(大写壹万伍仟贰佰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