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5〕1号
冕宁高漠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
法定代表人:郑**
身份证号码:532***************
地址:凉山州冕宁县林里乡丰收村5组
我局于 2025 年 1 月 2 日— 6 日到你公司经营管理的冕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4年10月对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扩散井、污染监视井自行监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1次/2周的规定,2023年-2024年全年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垃圾填埋场DW002雨水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2024年9月、10月、11月、12月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垃圾填埋场地下水1#污染监视井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5年1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证实:你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经营管理冕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并设有5个地下水监测点,2023年-2024年全年均未对冕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DW002雨水排放口进行污染监测;2024年10月未按监测频次对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地下水1#污染扩散井、2#污染扩散井、1#污染监视井、2#污染监视井开展自行监测;2024年9月、10月、11月、12月未对1#污染监视井开展自行监测;你公司总经理姚**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 2025年1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
证实:你公司2023年-2024年全年均未对冕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DW002雨水排放口进行污染监测;2024年10月未按监测频次对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地下水1#污染扩散井、2#污染扩散井、1#污染监视井、2#污染监视井开展自行监测;2024年9月、10月、11月、12月未对1#污染监视井开展自行监测,笔录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 2025年1月2日—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14张及调查询问期间拍摄的照片2张。
证实:你公司2023年-2024年全年均未对冕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DW002雨水排放口进行污染监测;2024年10月未按监测频次对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地下水1#污染扩散井、2#污染扩散井、1#污染监视井、2#污染监视井开展自行监测;2024年9月、10月、11月、12月未对1#污染监视井开展自行监测,以及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况。
4. 书证
(1)2025年1月8日调取了你公司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郑**、公司总经理姚**、分管环保的副总经理谢**3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证实:本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2)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冕宁县生活垃圾收转运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节选)1份共16页。
证实:你公司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经营管理冕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
(3)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冕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排污许可证1份共50页。
证实:冕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2021年08月13日起至2026年08月12日止,涉案点位类型及监测频次为:DW002雨水排口1次/月,地下水监测布设有5个监测点位:本底井1次/月、1#污染扩散井1次/2周、2#污染扩散井1次/2周、1#污染监视井1次/2周、2#污染监视井1次/2周。
(4)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冕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共4页。
证实:冕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于2007年7月2日取得了环评批复。
(5)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调取了你公司制定的冕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方案1份共3页,及你公司与凉山州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1份共7页。
证实:你公司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且日常自行监测委托凉山州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涉案点位类型及监测频次为:地下水本底井1次/月、1#污染扩散井1次/2周、2#污染扩散井1次/2周、1#污染监视井1次/2周、2#污染监视井1次/2周、雨水排口1次/雨季。
(6)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调取了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冕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2023年-2024年开展自行监测的监测报告中有关检测内容的截图资料1份共13页,2025年2月8日,执法人员调取了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冕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2023年-2024年开展自行监测的监测报告中有关检测内容的复印件1份共50页。
证实:你公司2023年-2024年全年均未对其经营管理的冕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DW002雨水排放口进行污染监,2024年10月未按监测频次对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地下水1#污染扩散井、2#污染扩散井、1#污染监视井、2#污染监视井开展自行监测;2024年9月、10月、11月、12月未对1#污染监视井开展自行监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2 月18 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情况:
法定处罚下限:20000元;法定处罚上限:200000元;
【个性裁量因子】违反自行监测规定的行为
1、行为类别: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监测因子,或者频次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你公司与凉山州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监测合同,但你公司2023年-2024年全年均未对DW002雨水排放口进行污染监测;2024年10月未按监测频次对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地下水1#污染扩散井、2#污染扩散井、1#污染监视井、2#污染监视井开展自行监测;2024年9月、10月、11月、12月未对1#污染监视井开展自行监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判定裁量等级选1);
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2或3(裁量依据: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指南及有关规范,你公司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公司类型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属一般企业,综合判定裁量等级选2);
【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生态环境部“信用中国网站”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
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
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无消极对抗、阻挠执法的情形,判定裁量等级选1)。
【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根据你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提交的关于冕宁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污许可自行检测的整改报告显示你公司对相关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整改,综合判定裁量等级选0);
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根据营业执照显示,你公司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属一般企业,判定裁量等级选0);
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或2(裁量依据:根据调查询问及有关证据得知,你公司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综合判定裁量等级选1)。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3,600(大写肆万叁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