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天泰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0******U35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12929********0233
地址:金阳县北街熊家堡
你公司在金阳县洛觉镇测洛村大火地建设的金阳天泰矿业有限公司邱孜拉打铅锌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660矿洞废渣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易产生扬尘的废渣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扬尘遮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4张,对你公司副总杨杰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永松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公司副总杨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授权委托书2份共2页、相关书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 年3月21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期间未收到你公司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93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玖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