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县川平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严**
身份证号码:510421************
地址:盐源县平川镇骡马铺村1组
我局于 2025 年 1 月 2 日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内扩建了一个生产加工车间,该车间占地面积682㎡,该生产加工车间内已安装配备了平面雕刻机5台、除尘机2台、圆雕机1台、打磨机2台、钻孔机2台、切边机2台其他设备3台。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办公室主任刘永盛陪同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你公司厂长胡猛然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你公司办公室主任刘永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5张、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1份共2页、石材精加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1份共3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3月13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