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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环罚〔2025〕1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7日来源:德昌生态环境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5〕11号


德昌县金沙乡观音堂村大沟矿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xx

身份证号码:513424xxxx

地址:凉山州德昌县金沙乡观音堂村

我局于2025年 3月21 日到你公司矿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矿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德昌县金沙乡观音堂村大沟矿点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新建了破碎生产线,其中含两台破碎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3月24日,凉山州德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德昌县金沙乡观音堂村大沟矿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勘察),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共6页;对企业负责人张xx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对企业投资人杨xx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证实:德昌县金沙乡观音堂村大沟矿点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新建了一条破碎生产线,其中包含两台破碎机。

(二)书证证据

1、2025年3月24日,凉山州德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了你公司《德昌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德昌县金沙乡观音堂村大沟矿点硅石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德环建审【2017】)3号)复印件1份。

证实:你公司采矿项目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不具备新建破碎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2、调取了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投资人杨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授权委托书1份,被调查询问人张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实:你公司及被调查询问人基本信息,新建破碎生产线的总投资额为80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1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未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法定处罚下限:8000元;法定处罚上限:40000元;

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该违法行为涉及的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一)个性裁量因子:

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项目建设进程:建设阶段或者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你公司设备安装后未生产调试,也无生产痕迹,判定裁量等级选1)。

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八、非金属矿采选业10,11.土砂石开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中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判定裁量等级选1)。

(二)共性裁量因子:

1、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

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

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你公司积极安排人员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判定裁量等级选1)。

(三)修正裁量因子:

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落实中,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你公司现场已停止建设,正与我局积极对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办理工作,判定裁量等级选0)。

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经核实你公司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判定裁量等级选0)。

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或2,(裁量依据:你公司在新建破碎生产线前已到县发改局立项备案,立项备案后未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就直接安装破碎设施,综合判定裁量等级选1)。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