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越西县第一机动车辆检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1X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越城镇五一桥新村村
我局于 2025年4月14日对州局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你中心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1日你中心对车辆川WXXXXX进行环保检测时出现两次目视可见黑烟情况下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合格(合规)报告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证实:执法人员调取了你中心2025年2月21日的检测视频,发现车辆川WXXXXX进行环保检测时,出现两次目视可见黑烟情况,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合格(合规)报告单。你中心环检管理员张XX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中心开展的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对调取的检测视频进行了截图。
2.2025年4月1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7页。
证实:你中心2025年2月21日对车辆川WXXXXX进行环保检测时,出现两次目视可见黑烟情况,仍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合格(合规)报告单。调查询问笔录对你中心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2025年4月14日截取检测视频图片4张及检测视频。
证实:你中心对车辆川WXXXXX进行环保检测时出现两次目视可见黑烟。
4.书证
(1)越西县第一机动车辆检测中心营业执照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共1页、法人刘XX身份证1份共1页、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
证实:你中心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包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表其进行特定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2025年2月21日在用车检验(测)合格(合规)报告单1份共2页、川WXXXXX车辆检测收款收据1份共1页。
证实:车辆川WXXXXX在进行环保检测时,出现两次目视可见黑烟情况,你中心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合格(合规)报告单。该车辆检测违法所得。
(3)环检管理员张XX身份证1份共1页、检测人员邹XX身份证1份共1页。
证实:被询问人张XX、邹XX二人的身份信息。
(4)执法证复印件。
证实: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 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14号)告知你中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情况:
法定处罚下限:100000元;法定处罚上限:500000元;
【个性裁量因子】:
对1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存在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我局核查,你中心对1辆在用车进行环保检测时出现两次目视可见黑烟情况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合格(合规)报告单,判定裁量等级选1)。
【共性裁量因子】:
1.两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我局调查你中心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
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我局调查你中心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
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你中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无消极对抗、阻挠执法的情形,判定裁量等级选1)。
【修正裁量因子】:
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我局调查你中心已专门召开会议,对员工培训并签订了《员工质量承诺书》,对检测过程进行了分工,确定了各岗位的职责,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判定裁量等级选1);
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经查看企业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判定裁量等级选0);
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或2(裁量依据:该违法行为是因你中心检测人员擅自离岗造成未观测到车尾排放黑烟,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在视频回放环节点了快进,造成未观测到车尾排放黑烟。该违法行为因你中心检测人员、审核人员主观过错造成,所以认定为故意,综合判定裁量等级选1)。
我局决定对你中心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550元(大写:伍佰伍拾元整),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