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环罚〔2025〕24号
宁南县南江丝绸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13427MAD957P39W / 330425********5019
地址/住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宁远镇小田坝村4组、5组、8组
我局于 2025 年 03 月 3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宁南县宁远镇小田坝村综合利用次茧下足茧生产重磅生丝项目新建2台2.5t/h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锅炉)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2024年2月开工建设,并于2024年7月建成。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31日,凉山州宁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宁南县南江丝绸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锅炉)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简图1份共3页。
证实:宁南县南江丝绸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锅炉)未批先建的事实、建设内容分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
2.2025年4月1日,凉山州宁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宁南县南江丝绸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陈小林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2025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宁南县南江丝绸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班长罗发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证实:宁南县南江丝绸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锅炉)未批先建的事实。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况。
3、书证证据
(1)2025年3月31日提取了宁南县南江丝绸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黄正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证实:被处罚主体宁南县南江丝绸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及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
(2)2025年3月31日提取了宁南县南江丝绸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陈小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
证实:被调查人陈小林的身份信息。
(3)2025年3月31日,提取了宁南县南江丝绸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河南亨通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锅炉)的电子发票2份2页;
证实:宁南县南江丝绸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锅炉)、辅助设备及配件为304000元。
(4)2025年3月31日提取了宁南县南江丝绸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四川中能众合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锅炉)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研发和技术服务费电子发票2份2页;
证实:宁南县南江丝绸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完善环保手续。
(5)2025年3月31日提取了宁南县综合利用次茧下足茧生产重磅生丝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1份3页;
证实:宁南县南江丝绸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次茧下足茧生产重磅生丝项目已验收。
4.2025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宁南县南江丝绸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拍摄了现场照片4张。
证实:宁南县南江丝绸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锅炉)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现场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裁量情况:
法定处罚下限:3040元;法定处罚上限:15200元;
【个性裁量因子】: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核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该项目属于名录表中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属于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应办理报告表);建设项目进程:调试或生产阶段,裁量等级2(裁量依据:该公司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锅炉)已建成,调试阶段)。
【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信用中国”和“移动执法系统”查询,该公司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信用中国”和“移动执法系统”查询,该公司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调查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积极配合调查;授权委托人陈小林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调查)。
【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该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编制合同,并支付了编制费用);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2(裁量依据: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1(裁量依据:该公司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锅炉)已建成,虽然积极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编制合同,并支付了编制费用,未批先建主观上存在故意)。
我局于 2025 年6 月9 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2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5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