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5〕26号
昭觉恒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洛***
身份证号码:513431************
地址:昭觉县******
我局于 2025 年 5月 12 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商混站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5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证实: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商混站项目,目前已基本建设完成。你公司现法人兼董事长洛木金王、经理周健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 2025年5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
证实:你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开始建设商混站项目,现已完成2条生产线,主要设备设施包括混凝土搅拌机2台,水泥罐6个,料仓5个(未搭棚封顶),输送带2条,装载机1台,三级沉淀池1个,蓄水池1个,生产厂区地面已硬化。你公司总投资额为2666万元人民币。对你公司进行了核实,确认你公司为本案违法主体,笔录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调取了《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中佳煜城(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编制的《昭觉恒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拟了解投资建设中资产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佳煜城评字〔2025〕第HC00836号)1份、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文件1份及2025年6月12日的对经理周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证实: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文件第四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总投资额:(一)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二)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地方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采取要求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出具证明文件、第三方询价等方式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之规定,因该项目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故应通过第三方公司对项目投资额进行认定,经中佳煜城(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商混站项目评估认定投资额为294.57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玖拾肆万伍仟柒佰元整。)
4. 2025年5月12日拍摄的照片证据7张。
证实:你公司商混站项目目前的建设情况,已完成建设2条生产线,主要设备设施包括混凝土搅拌机2台,水泥罐6个,料仓5个(未搭棚封顶),输送带2条,装载机1台,三级沉淀池1个,蓄水池1个,生产厂区地面已硬化。
5. 书证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实: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洛木金王、周健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洛木金王、周健二人的身份信息等。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证实:你公司在昭觉县新城镇塘木村的商混站项目按照要求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4)调取了该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环评编制合同。
证实:该公司商混站明显环评资料正在编制中。
(5)执法证复印件。
证实: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6月20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2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未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处罚下限:29457元,处罚上限:147285元元。
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该违法行为涉及的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一)个性裁量因子: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建设阶段,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建设中,判定裁量等级选1,);
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之规定,该项目属于二十七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二类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中的商品混凝土,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表,判定裁量等级选1)。
(二)共性裁量因子:
1、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
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
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你公司积极安排人员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判定裁量等级选1)。
(三)修正裁量因子:
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落实中,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你公司已与第三方签订的环评编制合同,判定裁量等级选0)。
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经核实你公司营业执照,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判定裁量等级选0)。
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你公司在新建商混站项目前已到县发改局立项备案,立项备案后未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就开工建设并安装设施设备,综合判定裁量等级选1)。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玖仟肆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