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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31日来源:越西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越西县盟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智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越城镇西山乡西埝村

我局于2025年5 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煤炭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措施,原料堆高超出围档,物料散落于厂区道路,现场扬尘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证实:你公司煤炭露天堆放,原料堆高超出围档,未采取防扬尘措施。你公司生产厂长耿XX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

2.2025年5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

证实:你公司煤炭露天堆放,原料堆高超出围档,物料散落于厂区道路,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现场扬尘大。调查询问笔录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2025年5月6日拍摄照片3张。

证实:你公司煤炭露天堆放,原料堆高超出围档,物料散落于厂区道路,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4.书证

(1)越西县盟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智得分公司营业执照1份共1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1份共2页、灾后重建技改项目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共6页、灾后重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共3页、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内容1份共4页、四川省环境监察巡察记录表1份2页。

证实:越西县盟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环评已执行、“三同时”已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备案,环评和批复要求应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公司未及时完成整改等情况。

(2)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XX身份证1份共1页、生产厂长耿XX身份证1份共1页。

证实:被询问人李XX、耿XX二人的身份信息。

(3)执法证复印件。

证实: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 年6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29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情况:

法定处罚下限:10000元;法定处罚上限:100000元;

【个性裁量因子】: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不涉及个性裁量因子。

【共性裁量因子】:

1.两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

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

3.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3(裁量依据:在上月信访案件办理中,要求你公司落实防扬尘措施,你公司未落实,直到案件查处时你公司才开展整改。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提供的脱硫塔台账、危废进出库台账,你公司未及时提供相关台账,故认定你公司基本配合调查,判定裁量等级选3)。

【修正裁量因子】:

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你公司露天堆放煤炭,物料正在采取防扬尘措施覆盖);

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经查看企业营业执照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判定裁量等级选0);

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裁量依据:主观过错造成,所以认定为故意,判定裁量等级选2)。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34700元(大写:叁万肆仟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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