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凉环罚〔2025〕44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2日来源:布拖生态环境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罚〔202544

布拖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63**************34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

我局于202587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8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证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马玉良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 202587202592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6页。

证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认你公司为本案违法主体,笔录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 202587日拍摄的照片证据3张。

证实: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以及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情况。

4. 书证

202587日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韩哈三、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马玉良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法人授权委托书1;202592日调取的你公司安全员韩忠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实:本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595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三十八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

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情况:

法定处罚下限:10000元;法定处罚上限:30000元;

【个性裁量因子】:无。

【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资料提供及时,判定裁量等级选1)。

【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落实裁量等级-2裁量依据:根据公司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判定裁量等级选-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一般企业,判定裁量等级选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裁量依据:根据调查询问,该公司在324日接受我局检查时,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当天即要求及时备案,直至87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正在编制,该公司的行为为故意,综合判定裁量等级选2)。

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