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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5〕32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4日来源:冕宁生态环境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32

冕宁县森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

身份证号码:5131**************  

地址:冕宁县高阳街道金叶社区顺河路1  

我局于20258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建设有上料口1个,破碎机1台,提升机12台,传送带3条,振动筛5台,细分机1台,储料罐10个,高压静电抽风机2台,布袋除尘器2台等设备从事汉白玉尾料深加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5820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

证实:公司建设的汉白玉尾料深加工生产碳酸钙石粉的生产线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证实你公司2025年4月底开始平整硬化场地,5月份逐步开始搭建彩钢棚和安装主要生产设备,于7月底调试生产设备,大概生产了10天左右证实你公司电表度数为60879KWh;证实你司已在发改经信部门立项备案,项目总投资312万元人民币,不存在分期建设的情况;证实你公司法人杨**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证实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 2025821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页。

证实你公司建设的汉白玉尾料深加工生产碳酸钙石粉的生产线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证实你公司于20254月底开始平整硬化场地,5月份逐步开始搭建彩钢棚和安装主要生产设备,于7月底调试生产设备,大概生产了10天左右,厂区有生产痕迹;证实你公司已在发改经信部门立项备案,项目总投资312万元人民币,不存在分期建设的情况;证实公司自安装电表后实际用电量为78120KWh,包含建厂时安装厂房、安装设备的安装用电量及生产期间的用电量;笔录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 2025820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14及调查询问期间拍摄的照片2

证实:公司目前已完成一套汉白玉尾料深加工生产碳酸钙石粉的生产线的建设,建设有上料口1个,破碎机1台,提升机12台,传送带3条,振动筛5台,细分机1台,储料罐10个,高压静电抽风机2台,布袋除尘器2台等设备;证实你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进行调试生产10天左右,厂区东南侧已生产有碳酸钙石粉成品120-130吨左右;证实你公司配电柜电表度数为60879KWh,互感器倍率为30倍,以及你公司配合调查的情况

12025821调取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杨**、副总经理张*2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证实:本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授权委托情况

22025821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冕宁县森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发改经信部门取得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一份共2页(备案号为【2503-513433-04-01-266283FGQB-0112号)及公司提供的关于项目总投资额及用电量的情况说明一份共3

证实:公司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312万元人民币你公司配电柜内电表底度为58275KWh,互感器倍率为30倍,截止检查时电表电量为60879KWh,自建厂投产以来实际用电量为78120KWh,证实你公司已生产调试的事实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局于2025928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32号)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7500.00元整(大写:肆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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