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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凉山万基矿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0日来源:西昌生态环境局

环罚〔2025〕39号

凉山万基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340005607292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忠俊

地址:西昌市佑君镇金营村五组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沉淀池废水用水泵抽出,水泵水管连接厂区地埋式管道,与循环水池旁的地埋式管道相通,最后经厂区外东南侧水管排出,流至自然沟渠后汇入安宁河。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9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3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处罚金额,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根据自由裁量处罚公式X = N + (M-N) × [(A-l)/4] × (1+B)计算可得,裁量处罚金额为218125元,按处罚规定“百元”取整后为218100元整(大写:贰拾壹万捌仟壹佰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18100元整(大写:贰拾壹万捌仟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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