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5〕35号
金阳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57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阿**体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13435********71
地址:金阳县委家属院
你公司2025年6月22日、23日期间,存在利用水泵抽取选厂第三级沉淀池中的废水与底泥,通过埋设的PE塑料管道排入金沙江支流金阳河的行为。具体排放情况为:22日下午排放约20分钟,23日上午排放约30分钟、下午排放约20分钟;上述时段累计向金阳河排放第三级沉淀池废水与底泥约100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环评批复及相关书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3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期间未收到你公司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54300.00元整(大写:肆拾伍万肆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