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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5〕56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3日来源:冕宁生态环境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56

冕宁县忠鑫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CX5LCF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

身份证号码:513433************  

地址: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高阳街道人民路6211单元2-1  

我局于2025922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建设有鄂破及振动筛1套、锟压机1台、制砂机1台、振动筛1台、压滤机2台、反击破及送料机1套,传送带17条及有关附属配套设施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5922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证实:公司砂石加工生产线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现已完成砂石加工生产线及有关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的安装建设,现场有生产痕迹;你公司副总经理刘***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 20251013日执法人员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20251015日执法人员对公司副总经理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20251016日执法人员对四川嘉华锦屏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部部长助理雷**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证实:公司20249月开始进场施工,2025年6月中旬安装完成由于购买的是二手设备,问题较多设备安装好后调试设备的时候试生产过;你公司未在发改经信部门备案及建设砂石加工点的总投资额为4439118.84元人民币;笔录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 2025922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15张及调查询问期间拍摄的照片3张。

证实:公司砂石加工点目前的建设情况,已完成砂石加工生产线及有关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的安装建设,建设有鄂破及振动筛1套、锟压机1台、制砂机1台、振动筛1台、压滤机2台、反击破及送料机1套,传送带17条及有关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公司已生产调试的事实公司配合调查的情况。

书证

120251013调取了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副总经理刘***、法定代表人邓**2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20251016日调取了四川嘉华锦屏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供应部部长助理雷**1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证实:本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220251013日,调取了公司与广汉市顺发环保设备经营部购买机械设备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有关收据1份共2页,与广汉市兴盛物资调剂部签订的《旧设备出售协议》及有关收据1份共2页,与广汉市盛龙机械设备经营部签订的《转让协议》及收据4份共8页,与袁诗华签订的《砂场砂石加工设备安装合同》及收据1份共3页,与赵明伟签订的《装载机、挖掘机租赁合同》1份共4页,零配件购买发票1份共4页,情况说明1份共1页,总投资清单1份共1页等。

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4439118.84元人民币

320251015,执法人员调取了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

证实:公司新建的砂石加工点未取得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局于20251112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56号)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7600.00元整(大写:陆万柒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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