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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环罚〔2025〕45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6日来源:凉山州甘洛生态环境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45

当事人名称:甘洛县丰岩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xx

统一社会信用码:915xxxxxxxxxxxxxxxx

地址:甘洛县新茶乡响水村

我局于2025821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已安装砂石破碎、分筛、传输皮带等设备,并对设备进行了调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公司总经理魏xx陪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对你公司总经理魏xx、管理人员木乃xx2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现场照片3张,相关书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919以《凉山彝族自治州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4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期间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情况:

(一)共性裁量因子:

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无(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该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该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3)(裁量依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公司积在接受调查是基本配合,提交发票等书证不积极。)

(二)个性裁量因子:

   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者生产阶段(裁量等级3)(裁量依据:根据现场检查及照片,该项目处于设备调试阶段,综合判定裁量等级选3

    项目环评: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之规定,公司砂石工程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判定裁量等级选1

(三)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该公司正在编制环评报告)

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根据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一般企业)

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裁量依据:根据调查笔录该公司明知未取得环评批复,仍开展了项目建设并调试设备,该公司的行为为故意)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贰仟捌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