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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5〕40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来源:凉山州甘洛生态环境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40

当事人名称:凉山州金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x

统一社会信用码:91513435MAxxxxxxxxxxx

地址:甘洛县海棠产业园区西桥建设区3号

我局于2025729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乙类库门口堆放有废釜底液0.83吨;焚烧投料区露天堆放有废油漆、涂料0.6吨,废弃包装0.15吨,总计1.58吨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入库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公司安环主管刘x陪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对你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理董x、安环主管刘x2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现场照片3张,相关书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九“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115以《凉山彝族自治州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4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期间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情况:

(一)共性裁量因子:

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无(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该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该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无消极对抗、阻挠执法的情形)

(二)个性裁量因子: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贮存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按该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乙类库门口露天堆放的废釜底液0.83吨;焚烧投料区露天堆放有废油漆、涂料0.6吨,废弃包装0.15吨,共计1.58吨,不足10吨)

(三)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该公司已现场将乙类库门口露天堆放的废釜底液重新入库贮存;焚烧投料区露天堆放的废油漆、涂料、废弃包装已按流程焚烧处置。)

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根据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属一般企业)

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根据调查询问笔录中你公司在明知危险废物需入库贮存却仍将其临时放置于乙类库门口及焚烧投料区,该公司的行为为故意)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