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5〕65号
盐源钰锋果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367839141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喇松富
身份证号码:51342319620513****
地址:盐源县盐井镇润盐东街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凉山州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2025年9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位于盐源县润盐东街的燃煤锅炉排口DA001排气筒排放的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为121.7mg/m³,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限值80mg/m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17日和24日及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共5页。
证实:盐源钰锋果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该公司年产5000吨浓缩苹果汁加工项目当日正在生产;盐源钰锋果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熊东全程陪同采样检测;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2025年10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页。
证实:被调查询问人的基本情况;盐源钰锋果汁有限公司有燃煤锅炉排气筒DA001废气排气筒排放的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
3.2025年9月17日和24日拍摄的照片证据5张。
证实:执法人员现场陪同凉山州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盐源钰锋果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盐源钰锋果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中。
4.书证
(1)2025年10月10日,凉山州盐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了盐源钰锋果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喇松富、负责人熊东、协助司炉工李德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实:当事人及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2)调取了《凉山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盐源县慧萍果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果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共2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共1页。
证实:该公司环保审批手续履行情况;该公司年产5000吨浓缩苹果汁加工项目废气治理措施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3)调取了凉山州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9月23日出具的《盐源钰锋果汁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检测报告(绿源检字(2025)第0320号)。
证实:盐源钰锋果汁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气筒DA001排放的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121.7mg/m³,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限值80mg/m³,超标倍数为0.52倍。
(4)调取了凉山州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认定证书、采样人员资质。
证实: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环境保护监测等,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采样人员具备采样资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6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6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92800元(大写贰拾玖万贰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