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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5〕66号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0日来源:盐源生态环境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66

盐源广福饮品有限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3MABWUADE4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国海

身份证号码:61010319740521****

地址:盐源县盐井镇润盐东街

我局于2025918日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凉山州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20259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物质锅炉排气筒和烘干车间废气排气筒排放的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分别为146.4mg/m³和233.5mg/m³,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限值50mg/m³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限值120mg/m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5918日,盐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盐源广福饮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凉山州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同步实施监督性监测;9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盐源广福饮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赫战龙全程陪同上述检查,制作了《凉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共5页。

证实:盐源广福饮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该公司年产10000吨浓缩苹果汁加工项目于918日、24日均处于生产状态,配套生物质锅炉及烘干车间正在运转;检查过程由该公司总经理赫战龙(现场负责人)全程陪同。

2、调查询问笔录

20251010日,执法人员分别对盐源广福饮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赫战龙、副总经理王春林进行询问并制作了《凉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

证实:被调查询问人的基本情况;盐源广福饮品有限公司有生物质锅炉排气筒和烘干车间废气排气筒排放的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证据

2025918日和24日,凉山州盐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盐源广福饮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并现场检查该公司锅炉车间和烘干车间,现场拍摄照片2组共7张。

证实:执法人员现场陪同凉山州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盐源广福饮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该公司年产10000吨浓缩苹果汁加工项目于918日、24日均处于生产状态,配套生物质锅炉及烘干车间正在运转。

4、书证证据

12025925日,凉山州盐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了盐源广福饮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张国海、总经理赫战龙、副总经理王春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实:当事人及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2)调取了《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生态环境局关于盐源广福饮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浓缩苹果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共4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共4页。

证实:该公司环保审批手续履行情况;该公司年产10000吨浓缩苹果汁加工项目废气治理措施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3)调取了凉山州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5923日出具的《盐源广福饮品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检测报告(绿源检字(2025)第0318号)

证实:盐源广福饮品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排气筒和烘干车间废气排气筒排放的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分别为146.4mg/m³和233.5mg/m³,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限值50mg/m³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限值120mg/m³

4调取了凉山州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认定证书,现场检测人员赵磊、阿扭克古的个人资质证明材料。

证实: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环境保护监测业务;具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资质;现场采样人员均持有有效资质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局于202616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5700(大写人民币叁拾万伍仟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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