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6〕18号
中稀(凉山)稀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433678384722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娄**
身份证号码: 4301241969********
地址: 四川省冕宁县复兴镇稀土工业园区
我局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建设有一栋磁选厂房,厂房中建有4台湿式立环高梯度磁选机及控制柜等配套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6年3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证实:你公司牦牛坪稀土矿山选厂新建稀土萤石混合精矿强磁选分离工艺优化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现已建设有磁选厂房一座、4台湿式立环高梯度磁选机及控制柜等配套设施,现场没有生产痕迹;你公司牦牛坪稀土矿副矿长吴*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 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牦牛坪稀土矿副矿长吴*、安全环保健康部部长何**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
证实: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号在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制强磁选设备4台,于2024年1月10日与四川华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材料采购合同,2025年9月30日与凉山州佳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真空泵及配套设施采购合同,于2024年6月开始修建厂房,至2025年9月该项目修建完成;你公司未在发改经信部门备案及建设稀土萤石混合精矿强磁选分离工艺优化项目的总投资额为5129207.92元人民币;笔录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 2026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在中稀(凉山)稀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了现场照片共8张,2026年3月31日,对被调查询问人吴*、何**配合调查期间分别拍摄了照片1张。
证实:你公司稀土萤石混合精矿强磁选分离工艺优化项目目前的建设情况,已完成加工生产线及有关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的安装建设及你公司配合调查的情况。
4. 书证
(1)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调取了中稀(凉山)稀土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牦牛坪稀土矿副矿长吴*、安全环保健康部部长何**二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证实:本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2)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调取了中稀(凉山)稀土有限公司新建的稀土萤石混合精矿强磁选分离工艺优化项目投资表1份共1页,调取了中稀(凉山)稀土有限公司与凉山州佳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发票1份3页,调取了中稀(凉山)稀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腾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1份共3页,调取了中稀(凉山)稀土有限公司与四川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发票1份共4页,调取了中稀(凉山)稀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发票1份共10页。
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5129207.92元人民币。
(3)2026年4月7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关于中稀(凉山)稀土有限公司稀土萤石混合精矿强磁选分离工艺优化项目“未批先建”投资额的情况说明1份共2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6〕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6500.00元整(大写:捌万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