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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6〕19号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2日来源:冕宁生态环境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19

四川五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BWTYT5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

身份证号码: 4403011958********  

地址:四川省冕宁县复兴镇稀土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651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51218日,在冕宁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进行了重晶石深加工技改洗选矿项目备案,但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20261月开始技改项目建设,现场已新建有一栋厂房及压滤机、跳汰机、烘干机、雷蒙机等相关设施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6511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证实:公司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擅自在厂区新建重晶石深加工技改洗选矿项目的违法行为,公司在经信部门备案,备案号是:川投资备【2512-513433-07-02-754579JXQB-006号,总投资为额310万元。你公司重晶石深加工技改洗选矿项目主要新建设有一栋厂房及压滤机、跳汰机、烘干机、雷蒙机等相关设施设备;你公司总经理廖*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 2026513日,执法人员对公司综合部经理彭**、总经理廖*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

证实:公司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擅自在厂区新建重晶石深加工技改洗选矿项目的违法行为,公司在发改经信部门备案,备案号是:川投资备【2512-513433-07-02-754579JXQB-006号,总投资为额310万元公司20261月开始技改项目建设,现场已新建有一栋厂房及压滤机、跳汰机、烘干机、雷蒙机等相关设施设备;笔录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 2026511日,执法人员在四川五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了现场照片共7张,2026513日,对被调查询问人彭**、廖*配合调查期间分别拍摄了照片1张。

证实:公司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擅自在厂区新建重晶石深加工技改洗选矿项目的违法行为以及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况

4. 书证

12026513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四川五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综合部经理彭**、总经理廖*二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证实:本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22026515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关于四川五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重晶石深加工技改洗选矿项目未批先建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四川五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重晶石深加工技改洗选矿项目未批先建的情况说明1份共1四川五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重晶石深加工技改洗选矿项目在发改经信部门备案表,备案号是:川投资备【2512-513433-07-02-754579JXQB-006

证实:你公司重晶石深加工技改洗选矿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项目总投资额和实际投资额310万元

32026515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四川五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的重晶石深加工技改洗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次环境信息公示1份共1页。

证实:公司新建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已在二次公示阶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66 16 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619号)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1300元整(大写:伍万壹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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