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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5〕72号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20日来源:喜德生态环境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72

喜德县速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2MA6BQ385X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X

身份证号码:5134371998062XXXXX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XXXXXXX

我局于20251010日到养殖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场生猪粪污经处理后用于灌溉土地时,因灌溉土地未耕种,无法消纳养殖粪污,导致养殖粪污沿灌溉土地旁的沟渠进入外部河沟,最终流入热水河,污染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5年10月10日,凉山州喜德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喜德县速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梅陪同下对生猪粪污未妥善处置污染外环境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勘察),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证实:喜德县速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场生猪粪污未妥善处置,导致部分粪污进入河沟的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

10月23日对喜德县速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场的现场负责人黄X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10月23日对喜德县速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养户服务经理张X(工作单位:凉山州御咖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证实:喜德县速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造成部分粪污渗入外环境的违法行为。

3.书证证据

1)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黄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养户服务经理张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实:该养殖场及被调查询问人基本信息。

2)2025年10月23日,喜德县速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备案号:202051343200000024),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备案表事实情况。

证实:该养殖场于2020年2月19日取得相关环保手续。

4.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证据

2025年10月10日,凉山州喜德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拍摄现场照片6张。

证实:喜德县速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造成部分废弃物渗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局于20251219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72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你养殖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第四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之规定。

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情况:

法定处罚下限:20000元;法定处罚上限:200000元;

1.个性裁量因子: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类别:其他废弃物,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可确定超标排放污染物为养殖粪污日排放量:不足10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及养殖场现场负责人表述计算排放量为6吨)

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根据查询资料、档案核实该养殖场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未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根据查询资料、档案核实该养殖场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裁量依据该养殖场在陪同执法人员现场指认、提供环保材料等方面较为拖拉)。

3.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该养殖场正对部分流入外环境的生猪粪污进行统一收集处理,并对消纳土地进行翻耕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根据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养殖场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裁量依据:该养殖场将未处理达标的废水进行外排,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4700元整(大写:肆万肆仟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