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5〕74号
喜德县大兴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
身份证号码:5129***********
地址:喜德县李子乡大兴村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到你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新增机器设备、新建隧道窑的行为。现场调查核实该砖厂新建了1座108m*3.6m环保节能型隧道窑,更换了1台制砖机,1台搅拌机,制砖机由之前的40型号增大为70型号,搅拌机由之前的320型号增大为520型号,新增1台制胚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7日上午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证实:喜德县大兴页岩砖厂进行砖厂改造(擅自改扩建行为)的现场情况。新增机器设备、新建隧道窑未重新报批环评批复文件;你砖厂现场负责人李良杰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砖厂开展的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2025年12月27日下午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页
证实:你砖厂于2025年6月擅自进行砖厂改造,新建隧道窑、更换大功率生产设备、新增制胚机,你砖厂在发改经信部门的备案情况及总投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确认你砖厂为本案违法主体,笔录对你砖厂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2025年12月17日拍摄的照片证据6张。
证实:你砖厂技改项目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改扩建行为的现场情况。
4.书证
(1)2025年12月17日,调取了你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取了被调查人李良杰、付信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人委托书1份。
证实:本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2)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技改备案表1份(备案号:川投资备【2509-513432-07-02-525011】JXQB-0020号)共1份共3页。
证实:技改项目备案主体为你砖厂,备案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备案项目总投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3)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核对《建设技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技改项目属于“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的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证实:你砖厂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4)2025年12月17日调取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
证实:你砖厂技改项目未取得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74号)告知你砖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砖厂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情况:
法定处罚下限:50000元;法定处罚上限:250000元;
【个性裁量因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项目建设进程:建设阶段或者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根据现场取证及调查笔录证实,你砖厂目前为建设阶段,综合判定裁量等级选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根据建设技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技改项目属于“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的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你砖厂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判定裁量等级选1)。
【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你砖厂近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及调阅资料等,判定裁量等级选1)。
【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根据你砖厂提供的有关书证,你砖厂已停止相关建设行为并按要求编制环评中,判定裁量等级选-1);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根据调取你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砖厂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判定裁量等级选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或2(裁量依据:根据调查询问,你砖厂的行为为故意,判定裁量等级选1)。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