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5〕75号
喜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X
身份证号码:5134XXXXXXXXXXXXXX
地址:喜德县XXXXX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实施的“喜德县洛哈镇洛哈村、尼波镇尼波村、两河口镇两河口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中,包含的“两河口镇污水处理站”(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子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证实喜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位于喜德县两河口镇的污水处理站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江云峰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单位项目点开展的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2026年3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
证实:你单位实施的子项目喜德县两河口镇污水处理站现场建设现状、未运行状态及未批先建的客观事实。确认你单位为本案违法主体,笔录对你单位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2025年12月17日拍摄的照片证据3张。
证实:你单位新建的两河口镇农村污水处理站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现场情况。
4.书证
(1)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2月18日,调取了被调查人江云峰、莫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我局执法人员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名录中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中的第95项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证实:你单位被调查询问人基本信息及你单位涉案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2)2026年3月18日,你单位提交了《喜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关于喜德县洛哈镇洛哈村、尼波镇尼波村、两河口镇两河口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喜德县洛哈镇洛哈村、尼波镇尼波村、两河口镇两河口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衡泰价【2024】第22号),显示该总项目最终审定金额为1349.858万元,其中涉案项目最终审定金额为735.79万元。根据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第一条:对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可以根据与该建设项目所处进度对应的有关审批文件中的投资匡算、投资估算或者投资概算认定总投资额。2026年3月24日喜德生态环境局就项目投资金额向喜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求意见,3月26日喜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征求意见作回复。
证实:项目主体为你单位,三个污水处理站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为1349.858万元,其中该两河口镇污水处理站项目最终投资估算金额为758万元。其他两个站点仅需登记备案的情况,以及涉案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的事实。
(3)2025年3月18日调取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共7页。
证实:你单位其他两个站点登记备案情况及涉案项目未取得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7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情况:
法定处罚下限:75800元;法定处罚上限:379000元;
【个性裁量因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项目建设进程:建设阶段或者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部分配套管网尚未接入,污水处理站处于未运行、未调试状态,综合判定裁量等级选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名录中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中的第95项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应办理报告表,判定裁量等级选1)。
【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近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及调阅资料等,判定裁量等级选1)。
【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正在补办环评中,判定裁量等级选0);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根据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性质为机关,判定裁量等级选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或2(裁量依据:该单位在明知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之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判定裁量等级选1)。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75800.00元(大写:柒万伍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0日